171. |
093.10.19 |
關於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修正條文施行後有關其施行前已查獲而尚未處罰確定案件之法律適用問題 |
行政規則 |
172. |
093.07.01 |
公告本部認可酒及菸之衛生檢驗實驗室 |
行政規則 |
173. |
092.11.21 |
酒類產品贈送贈品或贈獎之金額上限規定 |
行政規則 |
174. |
092.07.07 |
進口酒類之製造業者地址得不標示至門牌號碼,惟應足供消費者辨識及聯絡 |
行政規則 |
175. |
092.06.23 |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前進口之菸酒之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因解散、結束營業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查考時,得以該菸酒之經銷商、代理商或販賣業者名稱及地址標示之 |
行政規則 |
176. |
092.05.30 |
有關酒類產品,標示事項<酒精成分>暨<容量>之標示方式 |
行政規則 |
177. |
092.04.30 |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產製私酒 |
行政規則 |
178. |
092.03.31 |
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七款「其他法律規定」解釋令 |
行政規則 |
179. |
092.03.18 |
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所有市面上販售之菸酒皆須符合「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之標示規定 |
行政規則 |
180. |
092.02.25 |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所需檢附之「產地證明」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