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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8:55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211 筆

171. 092.06.23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前進口之菸酒之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因解散、結束營業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查考時,得以該菸酒之經銷商、代理商或販賣業者名稱及地址標示之 行政規則
172. 092.05.30 有關酒類產品,標示事項<酒精成分>暨<容量>之標示方式 行政規則
173. 092.04.30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產製私酒 行政規則
174. 092.03.31 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七款「其他法律規定」解釋令 行政規則
175. 092.03.18 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所有市面上販售之菸酒皆須符合「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之標示規定 行政規則
176. 092.02.25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所需檢附之「產地證明」 行政規則
177. 091.09.04 產製及販售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五之「酒醪」注意事項 行政規則
178. 091.09.02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五款第三目有關白酒定義中所稱「糧穀類」 行政規則
179. 091.07.24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所稱之「輸入」 行政規則
180. 091.07.17 藥酒廠自製原料酒對外銷售、產製定義及人蔘浸泡於酒類中再重新包裝、酒類標示規定之簡稱、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酒之有效日期標示方式、進口菸酒類製品之中文標示及外銷菸酒之標示、濃縮果汁發酵製成含酒精飲料之產品種類 行政規則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