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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前進口之菸酒之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因解散、結束營業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查考時,得以該菸酒之經銷商、代理商或販賣業者名稱及地址標示之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九二○三五一○八九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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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前進口之菸酒,未依「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標示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者,如該菸酒之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因解散、結束營業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查考時,得以該菸酒之經銷商、代理商或販賣業者名稱及地址標示之。該標示名稱之業者應對消費者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