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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前進口之菸酒之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因解散、結束營業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查考時,得以該菸酒之經銷商、代理商或販賣業者名稱及地址標示之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九二○三五一○八九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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