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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所需檢附之「產地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九二○三○○七○七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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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進口業者依「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所需檢附之產地證明,除原產地(國)之政府或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原產地證明外,出口地(國)政府或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產地證明文件亦可送本部備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