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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產製私酒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九二○○一八三三六一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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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產製私酒,依同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係指未依該法規定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而產製酒者。本案酒製造業者在未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前,向他人購買酒,並添加各種香料,係屬酒之製造,除有該法第四十六條但書或其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情形者外,自有該法第四十六條刑責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