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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酒類之製造業者地址得不標示至門牌號碼,惟應足供消費者辨識及聯絡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九二○三○六三八八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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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酒類依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標示之製造業者地址部分,參酌國外立法例,得不標示至門牌號碼,惟仍應就其所在區域有具體標示,且符合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地址之標示應包括足供消費者辨識及聯絡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