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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所有市面上販售之菸酒皆須符合「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之標示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1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92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九二○○一三五二三一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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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所有於市面上販售之菸酒皆須符合「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之標示規定,故菸酒產製、進口、批發或零售業者,對不符上開規定之菸酒,應儘速於「菸酒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之十八個月緩衝期內補正相關標示事宜,以免遭受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