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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酒類產品,標示事項<酒精成分>暨<容量>之標示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九二○○二六三四五一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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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酒類產品標示事項,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其立法用意是在使消費者能從標示內容辨識酒類產品特性。基於酒類業者對其產品之慣用標示且不致於誤導消費者對產品認知之考量,「酒精成分」標示事項除以「度」標示外,另得以「﹪」暨「﹪vol」標示;「容量」標示事項除以「公升」、「厘升」暨「毫升」標示外,另得以「l或L」、「cl」暨「ml」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