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171. |
092.06.23 |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前進口之菸酒之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因解散、結束營業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查考時,得以該菸酒之經銷商、代理商或販賣業者名稱及地址標示之 |
行政規則 |
172. |
092.05.30 |
有關酒類產品,標示事項<酒精成分>暨<容量>之標示方式 |
行政規則 |
173. |
092.04.30 |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產製私酒 |
行政規則 |
174. |
092.03.31 |
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七款「其他法律規定」解釋令 |
行政規則 |
175. |
092.03.18 |
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所有市面上販售之菸酒皆須符合「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之標示規定 |
行政規則 |
176. |
092.02.25 |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所需檢附之「產地證明」 |
行政規則 |
177. |
091.09.04 |
產製及販售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五之「酒醪」注意事項 |
行政規則 |
178. |
091.09.02 |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五款第三目有關白酒定義中所稱「糧穀類」 |
行政規則 |
179. |
091.07.24 |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所稱之「輸入」 |
行政規則 |
180. |
091.07.17 |
藥酒廠自製原料酒對外銷售、產製定義及人蔘浸泡於酒類中再重新包裝、酒類標示規定之簡稱、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酒之有效日期標示方式、進口菸酒類製品之中文標示及外銷菸酒之標示、濃縮果汁發酵製成含酒精飲料之產品種類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