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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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092.04.30 |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產製私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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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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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092.03.31 |
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七款「其他法律規定」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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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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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092.03.18 |
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所有市面上販售之菸酒皆須符合「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之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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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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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092.02.26 |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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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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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092.02.25 |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所需檢附之「產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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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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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091.09.04 |
產製及販售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五之「酒醪」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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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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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091.09.02 |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五款第三目有關白酒定義中所稱「糧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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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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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091.07.24 |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所稱之「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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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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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091.07.17 |
藥酒廠自製原料酒對外銷售、產製定義及人蔘浸泡於酒類中再重新包裝、酒類標示規定之簡稱、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酒之有效日期標示方式、進口菸酒類製品之中文標示及外銷菸酒之標示、濃縮果汁發酵製成含酒精飲料之產品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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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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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091.07.09 |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手工產製」及「自用」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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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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