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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5.05 04:50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1297 筆

681. 093.12.01 國內無產製證明適用於進口貨物及保稅區產品之減免關稅 行政規則
682. 093.10.12 環保署為勾稽查核需要可配合提供業者回收物品進出口報關資料免逐案報核 行政規則
683. 093.09.09 放行逾6個月後發現並更正稅則號別後屬應稅貨物者應依原核定關稅稅額為稅基補稅 行政規則
684. 093.08.13 犯3次以上得加重罰鍰者係以第2次之處分亦確定後始對續犯者加重罰鍰 行政規則
685. 093.08.05 於放行後4個月內取得關稅配額證明書者准申請退還溢繳關稅 行政規則
686. 093.07.29 自國外輸入保稅區之保稅貨品以其輸入課稅區時課徵平衡稅反傾銷稅或額外關稅 行政規則
687. 093.06.28 解體船舶剩餘油料處理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
688. 093.06.28 解體船舶進口通關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
689. 093.06.24 實施關稅配額之農、漁、畜產品進儲保稅倉庫應注意事項 行政規則
690. 093.06.21 進口夾藏大陸仿冒香菸被沒入案件無須補徵菸酒稅捐及處罰 行政規則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