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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實施關稅配額之農、漁、畜產品進儲保稅倉庫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總局緝字第093101089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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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進儲經海關審查核准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其出倉進口不得採取按
    月彙報方式報關。


二、艙單貨名應詳細申報,不得含混籠統,例如大蒜不得申報為蔬菜或食
    品。


三、貨物須存儲冷凍或冷藏庫者,必須進儲具有冷凍或冷藏設備之保稅倉
    庫。


四、進儲保稅倉庫時,必須詳細報明貨物名稱、數量、品質、規格、產地
    及稅則號別等。
    如發現有虛報情事,除稅則號別得予更正外,其餘申報不符部分不得
    進儲。


五、經檢疫不合格或屬未公告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不准進儲保稅倉庫 (
    但其他規定准予進儲者除外) 。


六、申請進儲保稅倉庫或退運出口者,除空廚待加工原料及餐車上使用之
    消耗品得免押運外,一律押運。


七、保稅倉庫應設定存儲專區,每批進儲之貨物應集中放置,不得分置於
    各處,並須標示D8進儲申請書號碼及數量。


八、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