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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犯3次以上得加重罰鍰者係以第2次之處分亦確定後始對續犯者加重罰鍰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3004154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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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所報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所稱犯3次以上,得加重罰鍰1倍之規定,擬以第2次之處分亦確定後,始對第3次以上續犯者審酌加重罰鍰1倍案,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