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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3: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犯3次以上得加重罰鍰者係以第2次之處分亦確定後始對續犯者加重罰鍰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3004154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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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所稱犯3次以上,得加重罰鍰1倍之規定,擬以第2次之處分亦確定後,始對第3次以上續犯者審酌加重罰鍰1倍案,准予備查。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