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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經許可輸入之大陸物品涉及虛報產地逃避管制應依緝私條例論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3002757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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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保稅工廠輸入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行為時未檢具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輸入許可文件,且涉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情事,應如何論處一案。說明:二、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6款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依同條第2項公告之「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之輸入條件」規定,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未開放進口大陸物品,輸入前,應事先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經核准後始得據以辦理輸入。準此,旨揭保稅工廠輸入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案件,因未事先取得輸入許可,尚無上開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適用,即不得輸入該等大陸物品。另依本部91年9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10050530號令(編者註:本令業已廢止,應改依本部93台財關字第09300577360號令規定)以,海關緝私條例所稱「管制」涵義包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不得輸入之大陸物品,因涉及虛報產地逃避管制,自應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不因事後取得專案輸入許可證件而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