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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夾藏大陸仿冒香菸被沒入案件無須補徵菸酒稅捐及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0305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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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廠商報運貨物進口,藏匿大陸仿冒香菸,經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以没入涉案菸品之案件,無須依菸酒稅法第19條第3款規定補徵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處漏稅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