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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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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114.01.06 |
公告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增僱二十四歲以下或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及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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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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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114.10.27 |
公告個人依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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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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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105.01.27 |
公告新增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至第3項規定,增僱本國籍員工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及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規定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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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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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111.03.15 |
公告新增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規定,投資未上市或未上櫃生技醫藥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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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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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104.04.07 |
公告新增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6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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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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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110.08.02 |
公告新增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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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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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113.05.13 |
公告新增個人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2規定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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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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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102.12.31 |
公告新增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7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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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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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111.10.06 |
公告新增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第2項本文及第3項規定,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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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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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110.05.20 |
公告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責令該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之情形,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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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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