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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增僱二十四歲以下或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及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30469274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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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增僱二十四歲以下或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及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增僱二十四歲以下或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及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