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個人依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依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投資並取得成立未滿五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新發行股份者,自該股份持有期間屆滿三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