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新增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
公告事項:個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並取得成立未滿2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新發行股份者,自該股份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