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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1290 筆

日期 標題 法規類別
621. 095.06.12 所稱「供營運貨物」定義之補充說明 行政規則
622. 095.06.12 課稅區輸往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及設備視同出口減免或退還相關稅捐 行政規則
623. 095.06.02 進口時未聲明能補正放行後逾4個月始補具關稅配額證明尚無銷證退稅之適用 行政規則
624. 095.05.26 將同批進口快遞貨物以化整為零方式分開申報逃漏關稅如屬同一意思與行為則以1案處罰 行政規則
625. 095.05.23 稅務機關查詢銀行客戶存放款等相關資料之處理方式 行政規則
626. 095.05.23 虛報進口貨物進儲保稅倉庫數量者毋須補徵營業稅並處罰 行政規則
627. 095.04.27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進口採行F2/F4報單完稅不出區之作業方式 行政規則
628. 095.04.24 財政部93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46840號函之補充規定 行政規則
629. 095.04.21 減免關稅之應稅貨物如已代徵貨物稅者嗣後轉讓或變更用途免一併補徵貨物稅及處罰 行政規則
630. 095.04.20 出口供測試之樣品機車1年內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 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