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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由港區設管條例第16條第10款規定經行政院核定之物品項目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5002863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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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6條第10款經行政院核定之物品項目,請依行政院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95年6月7日經協字第0950000935號函辦理。
附件:行政院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95/06/07經協字第0950000935號函
主旨:有關「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6條第10款經行政院核定之物品項目,詳如說明。說明:二、經行政院核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6條第10款之物品項目如下:(一)鑽石原石:國際間鑽石原石生產貿易國為防杜血腥鑽石之交易,已建立「國際間鑽石原石認定標準機制」,爰配合此機制對鑽石原石之運輸建立相關管制規定。(二)爆炸物:因本項物品爆炸威力強大,需儲存於經核准設置登記之火藥庫,並與機場、港口等建築物保持安全距離;且為維護公共安全,對其持有、販售、運輸亦有管制之必要。(三)管制藥品:旨揭條文第2款固已將毒品列入,惟毒品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及界定,係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而管制藥品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係指「成癮性麻醉藥品、影響精神藥品、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兩者範疇有別,故另列為核准公告事項。(四)華盛頓公約附錄列管之物種:旨揭條文第7款「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僅包括華盛頓公約(CITES)附錄1動物及少部分附錄2動物,並未涵蓋該公約附錄1至3所有列管之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為免疏漏,爰增列本項「華盛頓公約附錄列管之物種」為核准公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