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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時未聲明能補正放行後逾4個月始補具關稅配額證明尚無銷證退稅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5002396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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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私人報運進口巴西製自用舊轎車,於通關放行後逾4個月始補具關稅配額證明書,可否准予銷證並退稅一案。說明:二、本案既經貴總局查明進口人於貨物進口通關時,未依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聲明能予補正,且於貨物放行後逾4個月,始補具關稅配額證明書,尚無前開條文得補辦手續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