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稱「供營運貨物」定義之補充說明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5002863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有關「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1條「供營運貨物」之定義補充說明,請依行政院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95年6月7日經協字第0950000952函辦理。
附件:行政院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95/06/07經協字第0950000952號函
主旨:有關「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1條「供營運貨物」之定義補充說明。說明:二、本條例第21條第1項規範之「供營運貨物」,係指自由港區事業為從事本條例第3條第2款業務,自國外運入,以「自由港區事業名義」依本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向海關通報進儲之貨物。是類貨物並由其負責依本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貨物控管、帳務處理、編製單位用料清表、盤點等相關事項,如有違規行為則依本條例第7章罰則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