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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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093.02.05 |
增定酒精類以外酒精成分六十度以上之酒類應行標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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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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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093.06.08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管理法,其中除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至第六項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外,其餘條文,定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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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法規施行日期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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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093.07.01 |
公告本部認可酒及菸之衛生檢驗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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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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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093.07.01 |
農民或原住民依菸酒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之酒類年產量數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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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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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093.10.19 |
關於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修正條文施行後有關其施行前已查獲而尚未處罰確定案件之法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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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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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094.01.24 |
國庫券經理辦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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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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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094.06.30 |
廢公告「甲基乙基酮(Methyl ethyl ketone)」為「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十ㄧ條酒精變性劑標準表之酒精變性劑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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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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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094.07.20 |
增訂酒品應行標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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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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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094.08.04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至第六項,定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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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法規施行日期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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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095.06.12 |
酒品標示產製批號之執行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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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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