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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酒品標示產製批號之執行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095035103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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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依據:
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1項第9款及第5項規定。
一、
進口之葡葡酒,其採收及產製每年僅1次者,所標示之年份,得視為產製批號。
二、
進口之酒品無產製批號者,進口業者得於酒品販售前,就其進口之酒品自行編碼進行控管以代替產製批號。惟所編之號碼應可與每批之進口報單或進口酒類查驗申請書勾稽、查對,以利日後追溯、回收工作之進行。
三、
96年1月20日以後,進口或出廠販售未標示產製批號之酒品,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4條罰則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