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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或原住民依菸酒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之酒類年產量數量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3035097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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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菸酒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一、
所謂年產量限制,因酒類之不同而有不同規定,農民或原住民依菸酒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之設立,應使用其生產之農產原料,並以該農產原料所能產製之酒類為限,惟若生產二種以上之酒類,各種酒類生產量須依比例減少,即各該酒類占其年產量上限之比例總合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二、
酒類年產量數量限額:
(一)啤酒類:六萬公升。
(二)水果釀造酒類:四萬公升。
(三)穀類釀造酒類:二萬公升。
(四)其他釀造酒類:二萬公升。
(五)蒸餾酒類:六千公升。
(六)再製酒類:六千公升。
(七)米酒類:二萬公升。
(八)料理酒類:三萬公升。
(九)其他酒類:六千公升。
(十)酒精類:不得產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