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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增訂酒品應行標示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094030666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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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1項第9款及第5項規定。
一、酒品應標示產製批號。
二、前項應標示事項依「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5項規定,於公告18個月後生效。
三、產製批號依「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第3條第19款規定,係指表示「批」之特定文字、數字或符號等,可據以追溯每批產品之經歷資料者,而「批」則以批號所表示在某一特定時段於某一特定生產線,所生產之特定數量之產品。對於現行酒品標示有裝瓶日期或有效日期得反推裝瓶日期者,得視為產製批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