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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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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1. |
090.12.28 |
廢同樓層房屋實際面積與權狀不符部分供自宅使用其基地應按實際使用面積比例分別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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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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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2. |
090.12.28 |
出售或重購之工廠用地部分供自營工廠使用者可按比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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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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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3. |
090.12.28 |
營業稅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修正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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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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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4. |
091.01.03 |
以協議取得之非都市土地在未經核發開發許可前不得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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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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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5. |
091.01.04 |
先購工廠用地2年內出售原廠地並取得建照縱逾2年後取得工廠登記仍可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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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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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6. |
091.01.04 |
軍公教支領一次退職所得有關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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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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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7. |
091.01.04 |
已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領取各項給與其退職所得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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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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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8. |
091.01.07 |
房屋移轉賣方於持有期間應負擔之房屋稅原則上不得提前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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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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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9. |
091.01.10 |
稽徵機關對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未於當期或次期申報者應輔導其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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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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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0. |
091.01.11 |
早期地下層未併同主建物登記者得由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代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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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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