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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先購工廠用地2年內出售原廠地並取得建照縱逾2年後取得工廠登記仍可申請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78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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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先購工業用地,並於86年1月30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自營工廠用地,並取得新工廠建造執照,嗣後於89年11月3日取得工廠登記證(編者註:現為登記證明文件),應有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依財政部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