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先購工廠用地2年內出售原廠地並取得建照縱逾2年後取得工廠登記仍可申請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78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