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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售或重購之工廠用地部分供自營工廠使用者可按比例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74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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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營工廠用地後,另行購地設廠,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原出售土地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其出售或重購之工廠用地上,同一樓層廠房僅部分供自營工廠使用,如該部分與非供自營工廠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准按該廠房供自營工廠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適用上開規定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