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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同樓層房屋實際面積與權狀不符部分供自宅使用其基地應按實際使用面積比例分別適用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720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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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樓層房屋或平房,實際面積與所有權狀所載面積不符,且有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之情事,其坐落基地應依其上建物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二、本部78/08/24台財稅第780674660號、79/07/02台財稅第790178981號函,均係規範地上建物為樓房時,倘有實際層數與所有權狀不符時,應如何計算該樓房層數及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以分別適用優惠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故土地移轉,其上如係平房建物,尚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10958台財稅字第10800117831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