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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稅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修正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80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營業稅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核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九十財字第O七三六五八號令辦理。
二、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依前揭修正條文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或菸酒稅額在內;進口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及貨物稅額或菸酒稅額後計算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