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八月八日臺灣省政府府人丁字第 43982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臺灣省政府府人甲字第 127620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二月二日考試院考台秘議字第 0502 號函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三月七日行政院(69)台人政壹字第 4376 號函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臺灣省政府(69)府人二字第 49502號令、台北市政府(69)府人二字第 19337 號令、高雄市政府(69)高市府人二字第 01329號令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臺灣省政府府人二字第 29615 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臺灣省政府府法四字第 103475 號令、台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 79059788 號令、高雄市政府高市法一字第 33799號令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六日臺灣省政府八一府法四字第 9743 號令、臺北市政府八一府法三字第81016469號令、高雄市政府八一高市府法一字第765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之附表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 1070023412 號公告本辦法改由「財政部」管轄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財政部108年12月18日以台財人字第10800122720號、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86044959號、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給字第10806187001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