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110010310號函修正,並自112年1月16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服字第1090000245號函修正
2.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服字第1018001090號函修正,名稱修正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受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作業要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原法規名稱:「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受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作業要點」
1.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服字第0950021468號函修正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