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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受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11001031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立法理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受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作業要點(111年10月27日)_修正對照表.odt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受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作業要點(111年10月27日)_附件修正對照表.odt
全文檔案: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受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作業要點(111年10月27日).odt
圖表附件:
附件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閱覽、抄寫、複印、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申請書.odt
附件2-不得提供閱覽文件明細表.odt
附件3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卷宗簽收單(111年10月27日).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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