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保字第094100411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94年3月21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保字第 09510221371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95年11月2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保字第 0991005351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輸出文件通報作業規定)
4.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稽字第1131005962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