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物(貨)品,涉及國際規範或承諾者之
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之下列物(貨)品,涉及國際規範或承諾,應
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相關輸出文件:
(一)事業廢棄物應申請輸出同意文件。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主管機關為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三)鑽石原石應申請 Kimberley Process 證書及輸出許可證。主管機
關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四)管制藥品應申請輸出同意文件。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
管理局。
(五)華盛頓公約附錄物種或其製品應申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以下
簡稱 CITES 出口許可證)。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六)國際漁業組織管理之特定魚種應申請「漁業證明書」或「再出口漁
業證明書」。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七)已錄製之雷射影碟、影音光碟、數位影音光碟或其他視聽著作、應
申請核驗著作權文件。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八)毒性化學物質應檢具當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備查之運送聯單。主管
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九)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輸往大陸地區如屬投資行為者,應向經濟部投
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投資文件;如屬投資以外之貿易行為者,應
檢附經濟部工業局同意文件;如屬外貨復出口者,應檢附原海關進
口證明文件。
(十)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應申請輸出同意文件。主管機關為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
(十一)氟及氯全鹵化之其他衍生物應申請輸出許可或同意文件。主管機
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十二)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貨)品應向各該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申請輸出許可或同意文件。
從事轉口業務之自由港區事業其轉口貨物未拆及包件者,除戰略性高
科技貨品及有害廢棄物應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及
「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不受前項規定規
範。
三、第二點所定文件,應於向海關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後、傳輸報單
通報出口前,將書面文件送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予以書面或實物查核
。未經海關查核者,海關不予核銷或簽署。
四、經海關或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查獲未依本作業規定辦理者,通知主管機
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主管機關獲得違反本作業規定之情資,應通知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之
聯合查核小組。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稽字第1131005962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