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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停航空貨物集散站申請使用自備封條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業字第1031029472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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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92年3月6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政徵字第 0920600942號函訂定全文10點
2.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10110135771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 10210091101 號令修正
4.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 1021027273 號令修正
5.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 1031007859 號令修正
6.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 1031029472 號令廢止,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