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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航空貨物集散站申請使用自備封條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業字第1031029472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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