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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合作備忘錄研究案申請財稅資訊作業說明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訂定目的
    為供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合作備忘錄研究案合作對象申請財稅資訊所需,特訂定本說明。
二、申請人資格及申請目的
    申請人須為本中心合作備忘錄合作對象,且同屬為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2項規定之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並以統計、教學、研究為申請目的。
三、申請表之填具及提出
(一)申請人因合作備忘錄研究案申請所需財稅資訊時,應按研究計畫主題逐案填具申請表(如附表1),以書面或電子檔案傳遞方式提出,更正或補充申請時亦同。
(二)申請人於申請書蓋用之印章,以與合作備忘錄所蓋用章相同為原則。
四、研究議題意見交流
 (一)申請人提出財稅資訊申請前,應先行聯繫本中心安排會議,由申請人就計畫研究之方向、主題、預期研究成果、期程及所需資料先行簡報,並說明所需資料欄項定義後,進行意見交流。
 (二)申請人提出第三點申請表時,應併送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前款所列事項。
五、申請之准駁
(一)本中心受理申請後,如申請要件欠缺,而能補正者將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
(二)本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15日。經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六、資料使用期限
      申請案核准後,以併送之研究計畫書所載研究期程為資料使用期限,逾期視為新申請案,應重新提出申請。
七、進駐人員規範
    申請人之研究成員進駐本中心時,應遵守本中心相關規定,包括門禁管制、進駐空間之進出登記,以及禁止攜帶、使用手機、攝影機、筆記型電腦、隨身碟等可攜式儲存設備,不得飲食、攜帶之物品置於專用櫃內上鎖保管等。
八、進駐人員加班
    申請人之研究成員因研究需要,須於非本中心上班時間進駐作業時,應於2日前告知本中心,以通知相關人員配合陪同加班。平常日不超過20:30、假日不超過17:30為原則。
九、資料攜入申請及使用
(一)申請人如需攜入非本中心保有之資料作研究使用時,應按研究計畫主題逐案填寫攜入資料申請表(如附表2),以書面或電子檔案傳遞方式提出。
(二)本中心受理資料攜入申請後,於進行審核時,如有妨礙本中心系統正常運作或導致資料洩漏之情事,將停止審核並通知申請人重新檢視、處理,如無法排除前揭情事,則拒絕攜入。
(三)經核准可攜入之資料,由本中心通知申請人先行交付後,將可資辨識個人(或公司行號等)身分之資料欄項,依本中心資料供應處理原則處理後,再交由申請人使用。
(四)攜入之資料用畢後由本中心辦理銷毀,不得要求再攜出。
十、申請人設備攜入及攜回
(一)申請人自行攜入設備置於本中心供研究使用時,應依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設備攜入事宜。
(二)完成研究後,如申請人欲將設備攜回時,應依本中心相關規定進行資料抹除等規定工作並確認後,始得攜出。申請人得將設備捐贈本中心。
十一、合作研究方式
(一)申請人研究團隊應每三週至少1次與本中心進行討論,並依研究計畫期程及實際研究進度,排定未來3週預計作業。
(二)申請人應配合本中心按季報告研究進度,及參與本中心相關研究交流活動。
十二、資料供應收費
(一)合作研究案依本中心提供財稅資料收費標準第3條第1款規定,在雙方資訊交流符合互惠原則下,得經本中心核准後,免予收費。
(二)如不符前款規定,則依本中心提供財稅資料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收費。
十三、資料攜出
(一)申請人攜出之資料,限統計結果資料,不得攜出任何個別納稅義務人之財稅資料。
(二)申請人攜出之資料,由本中心確認無誤後,交由攜出;嚴禁於攜出之統計結果表中夾帶其他資料(包括程式、機敏資料庫內個人資訊等),如有違反者,立即追責,且停止該申請案之資料使用,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十四、研究成果
(一)申請人運用本中心資訊之研究成果於發表前,應依同意提供方式向本中心進行簡報,或提供論文、文章、專書著作或其他學術成果之全文電子檔及相關資料。
(二)申請人運用本中心資訊進行研究成果,於對外發表時應註明資料來源。
(三)違反前二款規定者,本中心得拒絕下次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