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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合作備忘錄研究案申請人申請財稅資訊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資綜字第1090000933A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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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目的
    為供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合作備忘錄研究案合作對象申請財稅資訊所需,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人資格及合作研究範圍
    申請人須為本中心合作備忘錄簽訂對象,且雙方合作研究範圍以與財政部主管業務或行政院推行之公共政策有關為原則。
三、研究議題討論及審查程序
(一)為節省作業時間,申請人應先將研究議題及意涵以書面或電子檔案傳遞本中心初步審查是否符合合作研究範圍。申請人如對研究議題不符合作研究範圍尚有疑義,得請本中心安排會議進行說明。
(二)申請人提出財稅資訊申請前,應向本中心提出計畫研究之方向、主題、預期研究成果、期程及所需資料,並進行簡報及說明所需資料欄項定義後,由本中心及財政部業務相關機關(單位)進行研究議題審查,以確認符合申請要件。
(三)經審查選列合作研究之議題,由雙方填列本中心合作備忘錄研究案資料供應收費估算及互惠建議表(如附表一),進行互惠確認。
(四)申請人依第三款所提「資料供應收費估算及互惠建議表」之互惠項目及內容,應以有助財政部或本中心重要業務之推動目的,或對社會具相當貢獻為主要原則,並經本中心審核及確認。
四、申請表之填具及提出
 (一)申請人因合作備忘錄研究案申請所需財稅資訊時,應按研究計畫主題逐案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二),檢附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第三點第二款所列事項)及雙方確認之「資料供應收費估算及互惠建議表」,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傳遞方式提出,更正或補充申請時,亦同。
 (二)申請人於申請書蓋用之印章,以與合作備忘錄所蓋用章相同為原則。
五、申請之准駁
(一)本中心受理申請後,如申請要件欠缺,而能補正者將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
(二)本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經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六、資料使用期限
      申請案核准後,以併送之研究計畫書所載研究期程為資料使用期限,逾期應重新提出申請。
七、進駐人員規範
    申請人進駐本中心之研究成員應遵守本中心「臨場作業管理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
八、進駐人員加班
(一)申請人之研究成員進駐本中心以上班時間為原則,如因情況特殊,  應於二天前提出申請,並經本中心同意,始得延長至下班時間。
(二)本中心例假日不開放申請人進駐。
九、資料攜入申請及使用
(一)申請人如需攜入非本中心保有之資料作研究使用時,應按研究計畫主題逐案填寫攜入資料申請表及檢附欲攜入之資料檔(如附表三),以書面或電子檔案傳遞方式提出。
(二)本中心受理資料攜入申請後,於進行審核時,若發現有妨礙本中心系統正常運作或導致資料洩漏之情事,將停止審核並通知申請人重新檢視、處理,如無法排除前揭情事,則拒絕攜入。
(三)經核准可攜入之資料,經雙方確認欄項資料後,由本中心將可資辨識個人(或公司行號等)身分之資料欄項,依本中心合作備忘錄研究案資料供應處理原則(如附表四)處理,再交由申請人使用。資料用畢後由本中心辦理銷毀,不得要求再攜出。 
十、申請人設備攜入及攜回
(一)申請人自行攜入設備置於本中心供研究使用時,應依本中心相關規定(網址:http://law-out.mof.gov.tw),辦理設備攜入事宜。
(二)完成研究後,如申請人欲將設備攜回時,應依本中心相關規定(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進行資料抹除等作業,並經確認無資料外洩之安全疑慮後,始得攜出。申請人得將設備捐贈本中心。
十一、合作研究方式
(一)申請人研究團隊應依本中心業務作業期程及機容作業狀況排定預計作業。
(二)申請人應按期初、期中及期末進程,向本中心提報研究主題、研究方法、使用資料及產出結果等,並就互惠建議進行交流。
十二、資料供應收費
(一)申請人履行第三點第三款必要互惠項目及建議時,依本中心提供財稅資料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雙方實質資訊交流符合互惠原則下,免予收費。
(二)申請人未履行或部分履行第三點第三款必要互惠項目及建議時,本中心得終止合作、調整互惠內容或收費金額等措施。
十三、資料攜出
(一)申請人攜出之資料,限統計結果資料,不得攜出任何個別納稅義務人之財稅資料。
(二)申請人攜出之資料,依本中心「臨場作業管理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辦理。
十四、研究成果
(一)申請人運用本中心資訊之研究成果於發表前,應向本中心進行簡報,本中心如對簡報內容有意見,申請人應踐行修改事宜。
(二)申請人運用本中心資訊進行研究成果,於對外發表時應註明資料來源。研究成果應以論文、文章、專書著作或其全文電子檔等方式提供本中心。
(三)違反前二款規定者,本中心得拒絕下次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