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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0: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經調整補稅者免依貨物稅法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40383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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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人進口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各款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經海關調整計入關稅完稅價格課徵關稅而據以補徵貨物稅案件,除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外,免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