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經調整補稅者免依貨物稅法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40383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進口人進口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未將關稅法第
29
條第
3
項各款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經海關調整計入關稅完稅價格課徵關稅而據以補徵貨物稅案件,除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者外,免依貨物稅條例第
32
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