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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查獲重大違規漏稅或走私即時通報標準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高普動字第1041015966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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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本關緝獲重大走私案件情資即時通報、橫向聯繫及現場
    處理機制,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查獲單位現場作業:
    (一)查獲關員應立即向股長報告,由股長逐級向上陳報,俾各
        級主管趕赴現場督導。
    (二)股長應立即指示現場關員或親自透過海關電腦系統及其他
        資料篩選所轄是否仍有相同發貨人、相同貨名、相同收貨
        人或類似案件尚未通關,或尚在通關線上,或已通關放行
        而未提領之貨物,以便即時攔查追回。
    (三)如查獲之貨物內疑似夾藏毒品,由現場股長或股長以上主
        管立即通知高雄機場分關緝毒犬隊到場協助查緝。
    (四)現場股長應即時通報所屬單位之查緝管理中心聯絡窗口,
        並請其通報其他單位聯絡窗口人員。

三、接獲通報單位作業:
    各單位查緝管理中心聯絡窗口關員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向直
    屬主管報告,由直屬主管或單位主管指派相關人員透過海關電
    腦系統及其他資料篩選所轄是否仍有相同發貨人、相同貨名、
    相同收貨人或類似案件尚未通關,或尚在通關線上,或已通關
    放行而未提領之貨物,以便即時攔查追回。

四、本關各單位擔任查緝管理中心聯絡窗口人員如有調動、退休、
    離職或其他原因致不克擔任時,應由所屬單位主管另行指派人
    員擔任並將更新名單影送各單位參照。

五、本作業程序因相關法規異動或有未盡合宜之處而有修正必要時
    ,由機動稽核組儘速統籌辦理。

六、作業附件:
    附件一、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緝獲重大走私情資即時通報程序
            流程圖。
    附件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查緝管理中心聯絡窗口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