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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資總字第1020004196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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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一、為方便民眾、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申請應用檔案資料,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四十六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檔案法第十七至二十一條及機關檔案
    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章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一般民眾、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或其授權之代理人、委任人得依本須知規定
    申請應用本中心檔案資料。
三、檔案應用申請範圍 :本須知所稱「檔案」,係指本中心依照檔案管理程序,
    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檔案應用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
    理。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應用本中心檔案,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影本,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1.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
        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
        敘明其關係。
      3.申請項目。
      4.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5.檔號。
      6.申請目的。
      7.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8.申請日期。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申請人為個人,應配合查驗個人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
        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如授權或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代理
        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加蓋印章。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
        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五、受理及審理程序:
   (一)本中心總收發接到申請書收文掛號後,分發業務承辦單位審理。
   (二)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
         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簽陳本中心權責
         長官核示。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
         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三)申請案不能於前項期間內決定者,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但延
         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
         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五)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檔案管理人員。申請案件經核准
         者,業務單位應載明同意應用之檔案數量,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指定應用方式、時間及場所、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應攜
         帶相關證明文件。駁回申請者,應載明其理由。
六、應用檔案:
   (一)申請人至本中心應用檔案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
         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門禁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中心指定
         之檔案應用處所。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員
         陪同為之。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檔案經電子儲存者,
         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三)提供應用之檔案,如有部分限制提供者,僅就可提供部分提供之。
七、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工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中心網路系統。
   (七)本中心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
    應遵守本中心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中心掃毒
    檢查。
    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用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員保管;應
    用影像系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
八、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應用檔案時,申請人有違反第七點及前項各款所列情形者,本中心得停止
    其應用,並記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九、還卷:
   (一)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業務單位承辦人員,並當場檢視該檔案之完
         整性,經點收無誤後,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
         記還卷,並將第一聯交付申請人。
   (二)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單
         位承辦人應先於檔案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
         調案。
   (三)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將檔案應用簽收單影本併同供閱檔案交檔案管
         理人員,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調案歸還。
十、應用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四時
               三十分;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不提供服務。        
   (二)地點:本中心秘書室 (位於本中心辦公大樓四樓檔案室辦公場所內)。
 十一、收費及解繳:應用本中心檔案悉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
                   收費標準」收取費用,本中心應掣給申請人繳費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