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02 12:4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犯3次以上得加重罰鍰者係以第2次之處分亦確定後始對續犯者加重罰鍰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3004154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所報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所稱犯3次以上,得加重罰鍰1倍之規定,擬以第2次之處分亦確定後,始對第3次以上續犯者審酌加重罰鍰1倍案,准予備查。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