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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1290 筆

日期 標題 法規類別
661. 094.05.02 修正進口瓷磚原產地之認定基準 行政規則
662. 094.04.25 財政部不宜核定海關得提供運送資料予智慧財產權之權利人 行政規則
663. 094.04.18 進口貨物逾6個月後申請改以實際交易價格補徵營業稅仍由原進口地海關徵收 行政規則
664. 094.04.11 報關時申請轉運第三地或退回如申報不實原則上應予處罰 行政規則
665. 094.03.16 加工出口區事業虛報輸入自用原料數量者毋須補徵營業稅並處罰 行政規則
666. 094.03.03 出口汽車作道路測試逾期始提出延長復運進口期限核無免稅之適用 行政規則
667. 094.02.16 公告大蒜等8項農產品之原產地認定基準 行政規則
668. 094.02.05 進口貨物原貨復運出口得免予補稅適用2、3款之分類規定 行政規則
669. 094.02.04 報運機車出口參賽1年內復運進口准免徵關稅 行政規則
670. 094.02.03 科學工業公司透過租賃公司進口機器設備再以資本租賃方式租回使用亦得適用免稅規定 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