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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模擬槍之輸入應於海關放行前取得警政署同意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總政徵字第094600147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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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2項規定:「模擬槍之輸入,應先取得警政署之同意文件」,其中所謂「輸入前」,係指「於海關放行前」應先取得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而言。

(財政部 107年12月26日台財關字第1071020522號令廢止本函)